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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GCSP ICAO Review of the General Concept of Separation Panel
国际民航组织飞行间隔总概念审查专家组
2)  AWOP (ICAO) All Weather Operations Panel
(国际民航组织)全天候运行专家组
3)  AMCP (ICAO) Aeronautical Mobile Communications Panel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
4)  ATNP (ICAO)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Panel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电信网专家组
5)  OCP ICAO Obstacle Clearance Panel
国际民航组织超障净空专家组
6)  ADSP (ICAO) 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 Panel
(国际民航组织)自动相关监视专家组
补充资料:国际民航公约
      各国政府间签订的、规定各自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条约。得到多数国家承认的现行国际民航公约主要有:
  
  ① 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讨论修改,每次修改都有附加的议定书。中国于1958年7月19日加入了该公约。
  
  ② 1944年12月7 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领域各方面问题的综合性公约,分22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在缔约国领空飞行的权利,便利国际航空的各种技术措施、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机构和活动等。与《芝加哥公约》同时签订的还有两项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中国于1974年2月15 日承认了该公约,同时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③ 1963年 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分7章26条。
  
  ④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共14条。
  
  ⑤ 1971年 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共16条。
  
  后三个国际公约对防止在航空器内发生一般犯法行为、空中劫持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作了明文规定。中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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