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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aimiste sign
雷米斯特氏征
2)  Sweet's syndrome
斯威特氏综合征
3)  Chvostek's sign
沃斯特克氏征象
4)  Westphal-Erb sign
韦斯特法尔氏征
5)  Verstraeten bruit
弗斯特雷滕氏杂音
6)  Reder sign
雷德氏征
补充资料:《威斯敏斯特法》
《威斯敏斯特法》
Statutes of  Westminster
    1931年英国议会确认各自治领地位的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力量削弱,自治领的离心力加强。20世纪20年代初,一些自治领要求明确规定自治领的地位,于是在1926年的帝国会议上英国代表团团长A.J.贝尔福(1848~1930)提出自治领的定义,它们“是英帝国内的自主实体,地位平等,在其对内或对外事务的任何方面,一个绝不从属另一个”。1931年12月11日,英国议会通过本法确认这个定义。根据本法,联合王国与当时仅有的白人占优势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联邦、爱尔兰共和国和纽芬兰组成英联邦;自治领为独立和平等的主权国,共戴英王为国家元首。主权国议会与帝国议会平等,自治领议会具有废止或修正与英国法律相抵触的法律、命令、规则或规章的权力。凡未经自治领明确请求并得到其同意,英国议会无权代为立法。在对外事务上,规定自治领有独立的外交权,可派出及接受外交使团。除纽芬兰外,都可在国际联盟中派遣自己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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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