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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Budget Law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The National Fla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Embl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  Legislation Law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
The Legislation Law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regulates legislation(activities),is an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law in(China s) legal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其编纂和颁布为立法法治奠定了基础,为将国家立法活动纳入法的轨道提供了先决条件。
5)  Pilotage 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法
6)  Metrology Rul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thebudge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我国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法,也是财政法的核心。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共分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11章79条。

  第一章总则确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对国家预算方针政策、预算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国家预、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准权,预算执行、调整、监督、审批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策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瞀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确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它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它支出。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同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之间收支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至第八章,是对预算管理程序的明确规定。即确定预算活动的各个工作环节和过程,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策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在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九章监督和第十章法律责任,规定预算监督机关、预算监督方式以及违反预算法行为的处罚等。
第十一章附则,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等等。

  1951年8月19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对国家预算、决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又根据新的形势,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条例已于本法实施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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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