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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na Government Securities Depository Trust & Clearing Co. Ltd. (CDC)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2)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CSDC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公司)
3)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CSDC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Shanghai Securities Central Clearing and Registration Corporation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5)  Hong Kong Securities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6)  HKSCC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补充资料: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设立登记手续的办理


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设立登记手续的办理


  【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设立登记手续的办理】 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设立后。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记手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l)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ro)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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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