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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ctio venditi(ex vendito)
卖物之诉
2)  Actio pigneraticia
质押之诉,质物请求之诉
3)  the sale of property of others
出卖他人之物
4)  Actio ad exhibendum
出示之诉,交出原物之诉;提出之诉
5)  real and personal action
物权与债权之诉
6)  replevin [英][ri'plevin]  [美][rɪ'plɛvɪn]
追回来物之诉
补充资料:质押


质押


[质押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说,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于物的担保方式未作抵押与质押的区分,而统称为抵押。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在提供担保时,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而出质的财产则要转移为债权人占有。我国于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抵抑与质押分开,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 质押一般是以动产作为质物。我国《担保法》在规定动产质押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借鉴外国的作法,规定了某些权利也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设定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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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