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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lden Bull (1356)
金玺诏书(1356)
2)  Golden Bull (1222)
金玺诏书(1222)
3)  The Golden Bull
黄金诏书
4)  imperial edict
诏书
1.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tus of the Confucianism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in the Middle Western Han Dynasty, which also was manifested in the imperial edicts.
西汉中期,儒学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大大提高,这也反映在诏书内。
2.
An imperial edict is a writ in the name of an emperor.
诏书是以皇帝名义发布指令的专用文书。
3.
Many of the imperial edicts in the Han Dynasty show concern about the people\'s livelihood.
汉代皇帝诏书中有很多是关注民生问题的,按内容可分为若干类,根据不同时期某类诏书数量的多寡,可推知不同时期诏书关注民生问题的侧重点不同。
5)  the war declaration
宣战诏书
6)  Imperial edict of ascending throne
即位诏书
补充资料:金玺诏书(1356)(Jinxi Zhaoshu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1347~1378在位)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基本法,又名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
  
  其主要的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1356年 1月和12月分别在纽伦堡和梅斯的帝国议会上公布。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王、莱茵的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的边地伯爵),在法兰克福城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德意志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承认。还规定世俗选帝侯由长子继承、男性相续,领地不可分割。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未经特别许可,不准城市结盟;不准封臣反抗领主。选帝侯拥有监督帝国的新的职权。
  
  金玺诏书从法律上确定了德意志侯国的分立体制,是侯国实行君主体制的法律根据。它进一步削弱了皇权,加剧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后,此诏书失去意义。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在维也纳国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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