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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ignorial system of the Dai nationality in Xishuangbanna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
2)  xishuɑngbɑnnɑ dɑizu nongnuzhi
西双版纳傣族农奴制
3)  Xishuangbanna Dai
西双版纳傣族
1.
Palm Leaves Buddhism Sutra Culture of Xishuangbanna Dai and plant diversity conservation;
西双版纳傣族贝叶文化与植物多样性保护
4)  Dai garden of xishuangbanna
西双版纳傣族园
1.
And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Dai Garden of Xishuangbanna via practical investigation,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ts exploitation and operation needs to deal with three aspects emphatically as follows: protecting original features,developing community participation,designing minority recreational activity.
本文首次使用原生态民俗文化主题公园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与民族生态博物馆在内涵上的异同;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西双版纳傣族园的案例研究,概括其开发与经营需重点处理好“原生特色的保护、社区参与、民俗娱乐项目的策划”;并分析了三者间的关系:原生特色的保护是景区生存的核心,社区参与是特色保护的前提和保障,民俗娱乐项目是其无限活力的源泉;最后,对其目前面临的两大难题进行了探讨。
5)  dai peoples new houses in Xishuangbanna
西双版纳傣族新民居
6)  Xishuangbanna Thai Prefecture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1.
Assessment of Leguminous Forage Germplasm Resources in Xishuangbanna Thai Prefecture, Yunnan Province.;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豆科饲用植物资源及其评价
补充资料: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
      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民主改革(1954~1956)前的封建经济形态。其特点是建立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政治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合为一体,实行劳役地租,并逐渐向实物地租转化,阶级关系表现为严格的等级结构。它属于封建领主制经济范畴,既不同于汉族地区战国到秦汉以后的封建地主制经济,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农奴制也有区别。
  
  
  土地所有制形态  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明代受封为"车里宣慰使司"的傣族大土司──"召片领"。召片领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宗室亲信──"召勐",可以世袭,也可随时更换。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村社农民分封给其属官;属官受地多少取决于他的等级。属官的封地不能世袭,居官才能食禄。对被征服的山区少数民族,则仍以其地封其头人,只征收一定土特产为贡赋。
  
  召片领和召勐的世袭领地分为两大部分:领主直属领地,由农民代耕,占全部耕地14%,包括领主直接控制的"私庄田",作为其属官俸禄的"波郎田",村寨头人及为领主督耕的"陇达"所占有的"头人田"和"陇达田"。农民份地占全部耕地的86%,主要为"傣勐"等级占用的"寨公田"、次为"滚很召"等级占用的"支差田",另有"召庄"等级的少量私田。
  
  
  在这种制度下,水和土都是领主"召"(傣语,指召处领,亦泛指召片领与召勐)的,没有私有土地的地主。农民对其份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在领主辖区内猎获野兽,倒向地面的一半兽身要献给领主,如捕得鱼,则把最大的一尾进贡。
  
  农村公社残余  西双版纳的封建领主制中保存了土地集体所有、私人使用和定期分配的农村公社形式。凡本村社成员及批准入社的外来户均可分得一份土地,迁离时,土地须归还村社。每年春耕前由村社头人召集有各户家长参加的分田会,遇到分家、招婿、接受外来户、本村农户因故要求分配或掉换份地,以及因外迁等而交还份地时,即须进行土地分配。一般在原耕基础上抽补调整,有时也打乱平分。
  
  村社内部有一套足以独立自存的组织和旨在自给自足的分工。村社头人被称为"寨父"、"寨母",下设分管巡逻警卫的"昆悍",上传下达和反映群众要求的"陶格"、通讯跑腿的"波板"、掌文书的"昆欠"、管水利的"板闷"、奉社神的"波摩",主持佛寺的"波占",分理男女青年的"乃冒"和"乃梢",还有歌手"章哈"、医生"摩雅"等。寨母主持的村社议事会和寨父主持的村社民众大会,反映了村社原始的民主传统。村社的公共事务,如开渠修路、围大田篱笆等,是村社每户成员应尽的义务,保存了协作互助的习惯。
  
  但村社的形式已被领主利用而变质。领主窃取了村社的土地所有权,份地成了保证领主劳动人手的手段,村社成员要为领主代耕,人身也依附于领主,实际上已是农奴。村社头人被加封"叭"、"鲊"、""等头衔,成为领主征发劳役贡赋、管理社会事务的代理人。
  
  劳役地租及其向实物地租的转化  劳役地租是该地领主制原有的主要剥削方式。如召片领的私庄田分散在景洪县的各村寨,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还有相当部分征派农民代耕。此外,领主还征发农民修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以至在领主家内服劳役等。
  
  由于农民在代耕时进行消极反抗,如倒插秧、收获时故意抛撒谷粒等,领主始则要代耕各寨包收包产,以后逐步改为按私庄田面积征收实物代役租,并规定了30纳土地收10挑稻谷(每纳合1/4亩,每挑合25公斤)等四个官租租率。同时,波郎也由食采改为食禄,不和其波郎田发生直接关系,而由各村寨按上述官租率把相应数量的实物代役租交给各个波郎。这样,原来的领主直属领地也加到了各个农户的份地之中,以后虽然在头人的底簿上仍保留了它的虚额,实际上它和农民份地的界限已逐步消失。
  
  阶级和等级  西双版纳及其各勐都有由召片领、召勐和他们的大小家臣(议事庭长、叭诰、波郎等)组成的议事庭。议事庭通过大小波郎层层统治着各个"火西"(相当于乡)、村寨和山区少数民族。占全地区总户数2%的封建领主及其家臣以及占总户数6%的火西和村寨的各级头人,组成了封建领主集团。
  
  直接生产者也分为三个等级,各自立寨,不相混淆。"傣勐"等级占总户数54%,是由原村社自由民转化而成的农奴,自称为"波海米纳"(田之父、地之母)反映了其昔日的地位。他们是劳役地租的主要承担者,不但要为领主无偿代耕,而且还要负担地方上的各种徭役,如修水利、筑路、造桥、祭大鬼、服兵役等。"滚很召"等级占总户数38%,是由家内奴隶(来源于战俘、罪犯、买来的奴隶或被收容的逃荒者)演变而来的农奴,已分出立寨,占有一定数量的支差田,建立家室,从事个体生产。但须定期回所属领主家服各种贱役,各寨分别为其领主养牛、养马、养象、纺织、挑水做饭、充当侍从,以至为贵妇提裙子、为领主哭丧等。"召庄"等级人数很少,是从贵族领主中由于支裔繁衍而分化出来的自耕自食的农民,主要轮流担任领主的警卫和侍从,他们所分得的一小块私田可以自由买卖。
  
  1950年2月,西双版纳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获得了解放。1953年建立了西双版纳自治区,1955年改为自治州。1954~1956年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度。接着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自治州的工业、农业、财贸、交通、文教、卫生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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