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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2)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Bureau of the State Owned Proper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3)  State Land Administration of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
4)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6)  Administration of Fishery and Fishing Harbor Supervision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组建于1979年3月,总局设在北京。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统一公布外汇管理办法和细则,同时取缔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金融特权,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和私营金融业,建立供汇与结汇制度,外汇收入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和分配。1956~1978年,由外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外汇管理工作,实行以外贸外汇国家垄断为基础的集中统一计划的外汇管理政策。1978年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于1979年3月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并明确其管理全国外汇的任务。1983年9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改为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198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职责 制定外汇管理法规与制度;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公布人民币汇价;管理国家外汇储备;负责全国外债的统计和监测;管理国家借用的国外商业贷款;管理外汇调剂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以及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管理;检查处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案件。
  
  管理范围 ①人民币汇价管理;②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外汇收支的计划管理;③集中管理国家所借用的商业贷款,发行外币有价证券;④落实外汇留成办法,调整外汇额度;⑤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人及外国侨民的外汇管理;⑥对外国驻华机构、人员、短期入境旅客的外汇管理;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⑧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⑨禁止外币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私自借贷、私自买卖和任何形式的倒汇、套汇、逃汇,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者予以处罚。
  
  组织机构 在全国各地设有外汇管理分支机构。总局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司、政策法规司、管理检查司、外债管理司、外汇业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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