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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litical system of Sweden
瑞典政治制度
2)  political system of Switzerland
瑞士政治制度
3)  political system
政治制度
1.
Political System Crisi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 Perspective from the Coup d etat in Thailand;
从泰国军人干政看发展中国家政治制度危机
2.
Political System Innovation in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创新研究
3.
Research on Political System and Foreign Tendency in the Middle East;
中东国家政治制度与外交倾向分析
4)  political institution
政治制度
1.
Why the Political Institution of China and the West Went along Different Routes——Supplements to the Ideas of Professor Cao Peilin;
中西方政治制度“分叉”发展的原因分析——对曹沛霖教授观点的补充
2.
The validity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the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political stability in our country;
政治制度的有效性:我国政治稳定的基本前提
3.
The Contribution Political Institution to Economic Growth:A Review of Literatures
政治制度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文献述评
5)  the political system
政治制度
1.
It is helpful to construct and develop civil political characters;it also can be the human nature s bas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对历史上中西传统人性观进行研究,以便揭示出人性本质,并为政治制度建构提供人性根源的依据,导正政治制度安排中合法性缺失的偏差,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6)  Swedish social security system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
1.
Sweden\'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its own particular soci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first promulgated in medieval England,"poor law",Germany has established a comprehensiv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Second,the great depression made a large number of unemployed workers in Sweden,promoting th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wedish social security system.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背景,首先是中世纪英国颁布的"济贫法",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次,经济大萧条使得瑞典工人大批失业,推进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
补充资料:瑞典政治制度
      瑞典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采用议会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并实行多党制。
  
  沿革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 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确立了瑞典王国的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了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议会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议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国家元首  为世袭国王。历史上,国王权力很大。1809年《政府文约》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以及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的权力。1919年对该法进行修正,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使内阁对议会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王权进一步衰落。1974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取消了国王干预政府工作和参与立法等权力,国王实际上成为虚位元首,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内阁主持下,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立法机关  议会是立法机关。15~19世纪中叶,瑞典议会实行四院制,由代表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的4个特殊利益的集团分别组成。1867年后,议会改行两院制:上院由各级地方政府间接选举产生,下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71年议会改行一院制。议会共有 349个议席,议员通过普选产生,每3年改选1次。议会主要职权有: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议会设立审计局、议会司法专员等专门机构,行使财政和行政监督权。审计局负责审查财政和公共资金的使用,议会司法专员负责监察行政官员腐败?偷托市形布?议会督导制度(瑞典)〕。内阁每年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议员可对内阁提出质询,以至对大臣提出弹劾,但不会造成政府危机。议会设主席团、常设委员会以及秘书处等。议会设有宪法、司法、外交、国防、社会保险等16个常设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从宪法和法律角度,审查政府的各项条例、决定,监督政府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其他委员会负责审查相应政府部门提交议会的各项议案,起草修正案并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
  
  行政机关  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通常为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由议长提名,经议会批准任命,再由首相任命各部大臣。无内阁大臣和非内阁大臣之分。首相的主要职权是组阁并领导内阁,确定和协调部的工作;行使广泛的行政任命权,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重大决策均经内阁讨论决定。《政府文约》规定,内阁及其政策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受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政府有立法提案权。法律草案大多由政府任命的调查研究委员会草拟,再由政府提交议会审议。政府各部规模较小,主要负责法律、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另设有行政委员会和部附属机构主管行政执行事务。80年代末,共设300多个行政委员会。此外,议会设置的瑞典银行、国债委员会,以及被称为半行政机构的某些国营企业,也负有行政事务管理责任。
  
  司法机关  全国设平行并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系统,但两者职权未明确划分。高级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由首相任命。检察总长和首席检察官隶属于内阁。政府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但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 瑞典的行政法院设立较早, 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行政法院的作用更显得重要。它与议会督导制度相互配合,监督政府行政,这是瑞典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地方政府制度  瑞典是单一制国家。1809年通过的《政府文约》,以及后来相继通过的几个《地方政府法》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1977年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规定,省和市为两级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立法权、行政权,包括征收地方所得税,规划地方事业的开发和发展。中央政府各行政委员会在各省设代理机构。省、市自治机关分别设议会,它们之间无领导隶属关系,内政部任命省长。市不设市长,省、市镇议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并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省、市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制度  瑞典在1865年后曾实行有财产限制的普选,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有一定财产的男子才有选举权。1909年起纳税的成年男子均有选举权。1921年选举权扩大到妇女。1974年新的《政府文约》和《议会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全国划分成28个选区。候选人全部由政党提名。名政党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议席分固定议席( 310个)和调节议席(39个)。调节议席是为保证更好地体现得票与议席的比例关系。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政府文约》规定,议会席位应在政党中分配。每个议员都有政党身份。议会中5个政党形成了两个轮流执政的政党集团,即社会民主工人党、左翼党 -共产党组成的社会主义集团,温和联合党、中央党、自由党组成的非社会主义集团。瑞典的政党格局比较稳定,被称为"稳定的多党制"(见瑞典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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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