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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cquisition and loss of ownership
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2)  ownership acquisition
所有权取得
1.
The arrangement that the sixth proposal of Jus Rerem stipulates special provisions of ownership acquisition by a chapter is very good,however,this thesis think that the provisions about preoccupation,ownership acquisition of currency and negotiable security and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should be added that chapter,and the provisions about accession in the previous proposals should be retained.
物权法草案(六审稿)中设专章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种体例编排及其中的不少具体规则设计是值得肯定的,但应增补关于“先占”、“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取得”和“取得时效”的规定,保留并完善前几稿中关于“添附”问题的规定。
3)  title by occupancy
因占有而取得的所有权
4)  Original Obtainment of Ownership of Ship
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5)  limitedly obtain the property right
有限取得所有权
6)  Ownership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所有权取得时效
补充资料: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从罗马法到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是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的取得为中心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从罗马法的"财产编"中分立出来,作为第3编,条文繁多,详尽细密。其后,各国民法体例虽有变化,但都把财产取得和丧失的规范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资产阶级的民法十分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关系到确认私有财产制度,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
  
  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的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不断增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够使所有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主体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是不能产生财产取得或丧失的法律后果的。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叫做原始取得。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或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的社会主义国有化和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的原始取得方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财产的归属,不以他人权利为依据,属于原始取得。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是对敌人的剥夺,并不承认他们原来的"权利",也属原始取得。对农业、手工业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都是对所有制的变革,并不是对原来权利的继受,因此也属原始取得。此外,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先占  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先占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占有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的动产。②占有者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来占有,而不是作为他物权或债权来占有。③必须先于他人而占有。
  
  按照先占原则,一般资产阶级民法规定,获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如在一定期间内无人认领,就成为无主财产,归拾得人、发现人所有。例如日本规定遗失物公告1年后,无人认领,拾得人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有的国家规定有价值的文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有的国家,如日本、法国规定在别人所有的物中发现的埋藏物,发现者和该物的所有者各得一半。
  
  在中国,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一般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对拾得、发现无主财产归公的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取得时效  又称占有时效,即在一定的期间内,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持续地公开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按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而不是基于他物权或债权的占有。②必须是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如系无主财产,应适用先占而不是取得时效。③必须是公开而不是隐秘地进行占有;非暴力地而不是抢劫或恃强霸占。④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即不间断地占有。
  
  至于取得时效的期间为多少年,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动产、不动产也有区别。最长为30年,最短为6个月。如匈牙利、民主德国规定为10年,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除外。日本规定动产为20年,但对不动产,如其占有的开始是善意而没有过失的行为,则为10年(见民事时效)。中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
  
  加工  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使之成为新的动产。例如将他人的象牙玉石雕琢成工艺品,就属加工。构成加工的要件是:①加工对象是他人的所有物。②加工是未经同意进行的。③由于加工而形成了新的动产,已不是原物。
  
  动产经过加工,既已形成了新的动产,就发生了新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究竟原则上应归原所有人,还是归加工人,各国的立法和法学理论主张不一。有的从保护所有权出发,主张归原所有人;有的从保护劳动成果出发,主张归加工人。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规定,加工物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只有在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显然超过原材料时才归加工人。联邦德国规定加工物原则上归加工人,只有原材料的价值显然超过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时,才归材料所有人,但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偿还不当得利。匈牙利则规定由原物主选择,或者偿付劳动价值后取得新物所有权,或者要求偿付原物的价值;只有劳动价值远远超过原物,同时加工人又是善意时,原物主才无权取得新物所有权,而只能要求偿付物的价值。但原物主如为国家或合作社,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其选择权均属于国家或合作社。
  
  附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混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混合不同于附合之处在于: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混合的法律后果,与附合相同。
  
  添附  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并包括加工在内。
  
  天然孳息  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天然孳息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是由于物的自然性能,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而不是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②它的产生一般须无损于原物。③必须是与原物分离,?晌懒⒌奈铩L烊绘芟⑺淙煌粲诶投晒虮匦敫ㄖ匀斯げ拍苋〉茫灰源俗魑钩梢?
  
  天然孳息所有权的取得,1804年《法国民法典》按照添附权的原则,规定物之所有权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因而确定归原物所有人。苏联等国民法也规定,除法律或特约外,属于孳息与原物分离时的原物所有人。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作传来取得。这是十分普遍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
  
  法律行为  凡是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都能导致所有权的取得。其中,特定物一般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即取得所有权;种类物一般需经交付才能取得所有权。特定物中的一些不动产如房屋、船舶等,还需经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继承  指通过继承取得财产。继承人接受继承,就取得了所有权。如果数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作为共有人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的丧失  也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所有物本身的消灭  不论是所有人的消费行为还是所有物因其他种种原因而消灭,所有权也随之消灭。但如系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损失时,所有人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即随之发生了债的关系。
  
  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将所有物转让给他人,所有权即随之丧失。
  
  抛弃  所有人将所有物抛弃,就丧失了对该物的所有权。
  
  行政命令和法院判决  如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法院判决没收,所有人对该物的所有权都随之丧失。这是国家用强制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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