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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ward transhipment
抵港的转运货物
2)  outward transshipment
离港的转运货物
3)  transshipment cargo
转运的货物
4)  arrival notice
到货(抵港)
5)  cargo transportation
货物转运
6)  transshipment cargo
转运货物
补充资料: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
  《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Customs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TransitofGoods,ITIConvention),简称《ITI公约》。1971年6月7日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制定,同时正式生效。
  《ITI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国际货运和国际直达货运的日益增长,给予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便利,使国际贸易获得重大利益。
  《ITI公约》共14章62条。第1章,定义;第2章,适用范围;第3章,运输车柜的技术条件;第4章,海关封志和固定物;第5章,保证及联保公会;第6章,违法行为;第7章,发生违法案时对联保公会的索赔权;第8章,在装货和起运地办理的海关手续;第9章,在沿途海关应办的手续;第10章,在到达地海关应办的手续;第11章,ITI地区;第12章,实行行政互助;第13章,杂则;第14章,附则。对于国际转运和过境运输所能涉及到的问题分别作出规定,如《ITI公约》第1条对“运输车柜”、“特种装载货物”、“进口各税”、“ITI业务”、“装货地海关”、“起运地海关”、“沿途经过的海关”、“到达地海关”、“载货清单”、“ITI地区”、“ITI申报单格式”、“ITI申报单”、“联保公会”、“联保总会”、“联保证”、“报运人”、“人”、“批准”、“理事会”等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ITI公约》适用于包括航海、航空或陆路行程须经过公约缔约国关境的运输业务。公约规定了对转运的运输车柜或特种装载货物的海关封志和固定物要求;规定此项运输应由联保公会保证;规定了发生违法行为时的索赔;规定了在起运地、沿途及到达地海关分别应办的手续;规定缔约国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设立若干国际转运地区以简化手续。公约对有关争议的处理及批准、加入、生效、废约程序也作了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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