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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vigational area
航行警告区域
2)  navigational warning area
航行警告海区无线电航行警告海区
3)  Navigational Warning
航行警告
4)  Navigation Warning Broadcasting Responsibility Areas
航行警告广播责任区
5)  trading limits
航行区域
6)  Navigational Warning for Eastern Atlantic and Mediterranean Waters
大西洋东部及地中海水域航行警告
补充资料: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
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
world wide radio navigation warning system 

   用无线电向船舶播发有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情况和通告的国际性协作系统。1977年国际航道测量组织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商定建立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的计划并实施。目的是避免船舶不能及时收到航行资料而造成海损事故。系统将全球划分成16个航行警告区,到1980年,16个区已全部投入工作。中国沿海划在第Ⅺ区。
   航行警告的内容必须是航海通告未发布过的新情报,包括主航道上航标损坏,危及航行的新的沉船,助航设施的重要改变,导航设施严重故障,航行水域中正进行的工程作业,在航行水域中正在进行的有碍其他船舶通行的大型拖带运输,航道中新发现的滩险,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正在进行的活动等。航行警告分为3类:区域警告,由航行警告区协调人播发整个辖区的远程航行警告;沿海警告,每个沿海国家的协调人播发本国沿海和临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并迅速传送给所在区的协调人;地方警告,由港湾当局向辖区播发,作为沿海警告的补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