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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a state
国家的国际责任
2)  national liability in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国家责任
3)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责任
1.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Its Future Development Tendency.;
论国际责任制度与其发展趋势
2.
Chapter 2 deals with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指出研究国际责任这一课题的背景,即与中国自身的发展和美国因素有关,将近年来中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进行了简单总结。
4)  international duty
国际责任
1.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conflict law, etc, international duty system had some new development in 20th century.
国际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5)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国际责任
1.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论“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
2.
Space environmental damages must result i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whereas improving the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regime of space environmental damages is the urgent affairs.
空间环境损害必然引发国际责任,而加快完善有关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
3.
Where space debris or radioactive or chemical pollution has resulted,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space environmental damage is established.
空间环境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行为,其产生的国际责任属于国际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
6)  Responsibility [英][rɪ,spɔnsə'bɪləti]  [美][rɪ'spɑnsə'bɪlətɪ]
国际责任
1.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在国际责任和国际组织法的大背景下阐明国际组织责任的精确内涵。
2.
Primary Research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第一章“国际组织责任的前提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组织的界定及其与国家在承担责任上差异以及责任的法律依据;,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二章“国际组织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了国际组织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即国际不法行为和行为可归责于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组织责任的承担”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引起责任的情况下,其成员国是否以及如何对第三方承担国际责任及责任形式,二是承担责任的内容,三是责任的免除情形;第四章“对国际组织责任法律制度的展望”主要对国际组织责任法的未来进行了简。
补充资料:法与国家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工具。法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也是为实现阶级统治服务的工具。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历来资产阶级学者在法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某些自然法学派学者一般认为法先于国家而存在,即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就受自然法的支配。分析法学派学者则强调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有了国家才有法。而按照现代的法治学说,则认为国家的统治就是法的统治,如果说国家与法不是同样的东西,那末它们至少也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马克思主义认为,必须从法和国家的阶级本质与经济基础来说明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经济基础服务。法和国家是同时并由于同样原因产生的,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法与国家也将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与国家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两种紧密结合的历史现象。
  
  没有国家便没有法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凡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都是法。法所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一部分统治阶级意志。因此,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任何阶级只有掌握了国家权力,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得到普遍的遵守。
  
  国家必须有法  法又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不可缺少的工具,主要表现在:
  
  ① 法为组织国家机构所必需。统治阶级要用法来建立国家机关体系,具体规定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确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任务,划分其职权和活动范围,调整各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等等。没有法,国家机构就不能很好地组织和有效地运转,也就不能充分发挥阶级统治工具的作用。
  
  ② 法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所必需。任何阶级掌握国家政权,都是为了使国家按照本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行事,并进而把本阶级的意志表现为法,从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所以,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要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不体现统治阶级内部任何个人的意志和利益,而且要防范他们任性行事,破坏整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犯法,也会受到国法的制裁,这样做不是违背而恰恰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
  
  ③ 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内与对外职能,贯彻执行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方面的方针政策,就必须制定各种法律规范,用以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发展国内经济与文化,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保证各行各业的生产正常进行;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际交往,加强国防建设,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它服从于一个共同的目的,即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巩固它的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法与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称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以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夺得了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法,并依靠国家力量保证其执行。有了人民的国家,才有人民的法。而人民的国家也必须有人民的法。
  
  无产阶级专政不仅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依法办事,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否则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不清,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明。这样,就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也不能准确地打击敌人、惩办罪犯、制裁违法者,更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任务。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也证明,掌握了政权的工人阶级,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需要法来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摧毁旧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尤其需要法来保护新的生产关系,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生产力,并继续加强人民民主,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分子。总之,法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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