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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e's awfully county.
她十足地主派头.
2)  She exudes confidence.
她信心十足。
3)  full premium
十足地价
4)  She was swollen with contentment.
她感到十分满足。
5)  She had shown her splendor.
她出足了风头。
6)  sheer idealism
十足的唯心主义
补充资料: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中国19世纪前期地主阶级中一个进步派别的法律思想。这个派别以龚自珍(1792~1841)、魏源(1794~1857)、包世臣(1775~1855)、林则徐(1785~1850)等为主要代表。鸦片战争前后,封建社会危机日益加深,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国发动侵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他们以匡时济世自许,倡言"经世致用",鞭挞封建制度弊端,主张更法改图,并在反侵略的斗争中,开始注意研究西方情况,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主张。
  
  这一派别激烈批评了封建法律制度。熟悉刑名的包世臣指责清朝官吏在司法审判中官官相护,幕友胥吏操纵讼狱,朋比为奸,营私枉法,"视民瘼若儿戏,玩条例如弁髦",司法领域是以狱为市,"无非同有非,无罪同有罪",其黑暗难以言状。龚自珍则指责封建法律是帝王用以维护其权威的手段和束缚臣民的"长绳",在"不可破之例"的约束之下,大臣的才智受压抑,士大夫的廉耻道德之心被摧残,从而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这一派别针对旧法的积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龚自珍较早发出"更法"的呼声,指出"一祖之法无不弊","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魏源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批评固执已过时的旧法之人"不谓大愚,则谓大戾"。然而,他们虽主张"变",但又认为变的只是"势"而不是"道"。因此,魏源一方面主张"变古愈尽,便民愈甚";一方面又认为除弊不能"太尽",求治不能"太速",从而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他们要求改革,但又提不出根本性的变革措施和方案。
  
  这一派别的法律观基本上仍是传统的儒家观点,重视礼治、德教。龚自珍认为,先王之治,"全德不恃力、莫肯不服,其次用力"。包世臣强调"贵礼",他说"明农以养之,贵礼以教之,刑且可以不施,何论于兵"。魏源也强调以教化治民,指出"圣人在上,以诗书教民,以礼乐化民;圣人在下,以无体之礼、无声之乐化民"。他反对"刑名者流"专任督责,"万物一付诸法"。这一派别认为犯罪的重要起因是人们丧失廉耻之心,因此应以教化消患于未萌。包世臣说:"凡以耻者,人所共受于天。怀于心则为耻,见于事则为义。人而无耻,惟利是趋,无所不至。是故吏无耻则营私而不能奉令,士无耻则苟且而不畏辱身,民无耻则游惰而敢于犯法。"要解决"廉耻之道不昌",只有靠贵礼明德以化之,"而非伤肌刻肤之所能奏效也"。
  
  但是,他们并不否认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在恃德、贵礼之下,礼和法可并用。魏源承认法令是"治之具",并主张在治国中,可"兼黄、老、申、韩之所长而去其所短"。包世臣则把礼、农、刑、兵视为"齐民四术",认为要使国家致治,应将此四者结合起来运用。他还指出,法律除了可"饬邪禁非"之外,还有"一民"、"省身"等作用,并强调治狱是关系人命大事,"万民托命于此",应认真对待。当然,他们承认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主要是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出发的。例如,魏源为了对抗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就在其辖区施行"峻刑以靖内奸"的政策。林则徐对所谓"乱民""匪徒"的"滋事",也主张严法镇压。包世臣等人还继承了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思想,注意到社会经济同刑狱之间的关系。包世臣指出:"民富则重犯法",强调"夫民归农,则谷殖繁,奸邪息,上明农则力作劝侈靡衰,仓廪实而知礼节,先王之本政已。"所以,包世臣认为明刑要和明农结合。
  
  这一派别的代表人物是一批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思想家、政治家。他们主张以严法重典推行禁烟。林则徐认为要制止贩运和吸食鸦片,需用"攻破之峻剂",为此他拟定了一个禁烟治罪条例。此时,随着中外联系的加强,发生了一些涉及中外法律关系的案件,林则徐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坚持了维护中国主权与法律尊严的正义立场。他坚持外国人来华,应懔遵天朝法度,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应受中国司法管辖,并受中国法律制裁。他在处理英人杀死华民林维喜的案件时,坚持不能因英人而废法律的原则,同英领事义律妄图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林则徐、魏源在提倡研究西方知识的过程中,也开始接触到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法律知识。魏源在《海国图志》一书中,辑录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司法制度的资料,以及若干有关战争和贸易方面的法律条文。这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了解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开端。林则徐、魏源向西方学习的主张,其具体内容虽尚限于近代工业技术方面,但影响却是深远的。后来,资产阶级改良派主张采用西方法律制度,提倡包括法学在内的新学,正是沿着林则徐、魏源等人所开拓的道路向前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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