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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riff for foreign trade
国际贸易税则
2)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s
国际贸易规则
3)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国际关税贸易总协定;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4)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
1.
An Analysis of Energy Tariff '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能源税对国际贸易与环境污染影响的实证研究
2.
On the internalis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s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试论国际贸易发展中的环境成本内部化
3.
Economic analysis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seafood safety standard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水产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的经济学分析
5)  World trade
国际贸易
1.
Theoretically, appropriate introd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y into world trade may lead to the ideal state of protecting our environment, maintaining the ecological balance and respecting the earth ethically.
绿色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棘手的贸易障碍之一 ,国际贸易中引进适当的环境保护政策从理论上说可能达致了伦理地通往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尊重地球的美好境界 ,但在现实中往往蜕化为非伦理和反伦理的借口 ,对世界文明 (生态文明 )进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ir world trade under the WTO.
分析了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公平问题,指出在WTO规则的制定及运作过程中,发达国家起着主导作用,虽然对发展中国家体现了优惠安排,但是这种优惠待遇不足以弥补两者之间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仍在拉大。
3.
We need to clarify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 and the booming competitive success theory in the tendency of developing world trade theories, as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从理论上梳理代表国际贸易理论主流的比较优势论与新兴的竞争优势论之间的关系,对于明确国际贸易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6)  trade [英][treɪd]  [美][tred]
国际贸易
1.
In the past decades, the linkage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becoming one of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rgument in the area of public policy.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环境政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问题成为公共政策争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补充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UNCITRALConciliationRules),198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规则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则的适用;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说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行政上的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保守秘密;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提议;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结束;提交仲裁或诉讼;费用;预付费用;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合法性。在规则的适用上,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因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30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说明代理人或辅助人。调解员应该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友好地解决其争议。
该规则规定,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该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以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调解员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条件时,应将可能的各种解决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定可能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允诺,在调解期间,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为维护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该规则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即:“凡因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寻求对争议的友好的解决,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