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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bined Nomenclature
综合税则目录
2)  customs nomenclature
海关税则目录
3)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4)  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
5)  single schedule tariff system
单行目录税则制度
6)  GCD Global Common Directory
综合公用目录
补充资料: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又称为《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ConventiononNomenclaturefortheClassificationofGoodsisCustomsTariffs),是1950年12月15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公约,1953年9月11日生效。该公约最初被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于1975年正式改名为《海事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的目的,是防止各国利用商品分类进行歧视,避免各国海关任意制定商品分类,便利国际贸易。
  《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共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每一缔约国应按公约所附目录编制税则。公约规定,凡是采用该目录的国家对类、章、税目一律不能增减更改,以保证各国税则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但可在税目以下增添子目,订立税率。2、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分类目录委员会,监督公约的执行,以保证其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采用本公约的每一理事会成员国均有权派代表参加。3、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公约的执行和解释如有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分类目录委员会审议;如分类目录委员会不能解决争议,应由该委员会提交理事会。争议各方可以事先承认分类目录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各方有约束力。
  中国1985年海关进出口税则采用了这个商品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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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