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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the Pardon System
论赦免制度
2)  pardon system
赦免制度
1.
Study on Practical Dilemma of and Solution to Pardon System in China;
我国赦免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对策研究
2.
The pardon system is able to make up insufficiency of the legal rule and the legal function,having existence necessity.
赦免制度能有效弥补法律规定及法律功能之不足,有其存在的必要。
3.
Activating and perfecting our pardon system is vital in limiting the death penalty.
赦免以其特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激活并完善我国赦免制度对于我国死刑的限制有着重要意义。
3)  the absolution system of capital punishment
死刑赦免制度
1.
There are regulations on the absolution system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Constitutio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死刑赦免制度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
4)  The Rationality of Pardon Institution
赦免制度的理性
5)  Research on Pardon System
赦免制度研究
6)  New Statement of General Pardon System
大赦制度新论
补充资料:赦免
      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尚书·舜典》有"眚灾肆赦";《易·解卦》有"赦过宥罪";《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汉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后逐渐成为定制,赦宥频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还有一年两、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生皇孙要赦,平叛乱、开疆土要赦,遇灾异、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礼要赦,甚至刻章玺、颁新律、获珍禽异兽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大赦  即效力及于全国的赦宥。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变革、吉庆等情形时,往往实施大赦。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已否发觉,已否结正,都予以赦免。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恶、贪赃(见六赃)、强盗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无限制的,连谋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总之,赦哪些罪,须由当时的斗争形势和统治者的意志来定。
  
  曲赦  即局部地区的赦宥。亦称"赦"或"特赦"。曲赦的名称,最初见于西晋泰始五年(269)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关于宋代赦宥制度的记载:赦免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的,称曲赦。
  
  郊赦  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这是比较早的记载。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恩常赦  指恩赦和常赦。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侵贪入已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常赦是指寻常的或按常例进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较严,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条开列的罪名,除非诏旨临时有特别规定外,都不赦免。
  
  赦书  指发布赦令的诏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该赦书用绢写好,颁布到各州。
  
  常赦所不原 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遇到寻常的赦宥时仍不予免除,或虽赦免,仍须作某种处理。北周、隋及唐代前期,都称"常赦所不免",从唐代后期开始,通称"常赦所不原"。"不免"或"不原"的具体内容,各代不完全相同。唐律"赦前断罪不当"条规定,"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唐律疏议》说:"依常律,即犯恶逆仍处死;反逆及杀从父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蛊毒,仍流;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犹除名;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狱成会赦,免所居官;杀人应死,会赦移乡等是。"明律、清律"常赦所不原"条,都列举了所不原的罪名,如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财枉法、不枉法赃等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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