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search on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2) Research on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研究
4) Study on Property Insurale Interests
财产保险利益研究
5) A Study on Marine Insurable Interest
海上保险利益研究
6) Study on the Concept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概念研究
补充资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无保险利益,无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再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即再保险承保的条件与原保险的条件是一致的,再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原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一致的。否则,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了。假设原保险人承保某财产的火灾保险,而该财产损失由于盗窃危险导致损失,原保险人对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安排再保险。因为所发生盗窃损失,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原保险人不能形成经济利害关系。又假设原保险人承保某货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战争险除外。该货物发生战争损失,属于原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不负经济赔偿责任。对此,原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利益,不能进行再保险。当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与原保险承保范围不相符合时,再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再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利益的限度,对于原保险是用保险金额来确定的;而对于再保险则是用再保险的责任金额来确定的。再保险的责任金额表明了再保险利益的价值尺度,并以此作为计算再保险费的基础和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再保险的责任金额在比例再保险中为再保险金额。上述有关再保险利益的限度确定是就再保险合同本身的经济利益而言的。不容忽视,当原保险合同产生合理的施救费用,引起原保险人的经济赔偿增加,则再保险合同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此经济利益表现为: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由于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而继续享用利益。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危险事故发生,亦无损失可言。因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范围内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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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