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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Determination of Corruption Crime
论贪污罪的认定
2)  On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f Corruption
贪污罪的认定
3)  On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贪污罪论
4)  Studies on the Embezzlement Crime
论贪污罪
5)  be found guilty of corruption
按贪污论罪
6)  be found guilty of corruption; bring in a verdict of graft
按贪污罪论处
补充资料:贪污罪


贪污罪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部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单位、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各单位掌握财物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人、厂长、经理、财务科长,直接管理财务的会计、出纳、管理员、保管员,以及经手财务的推销员、采购员。各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农村乡村企业、城镇企业、街道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长、村长、厂长、经理、主任、队长、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管员等。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指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托,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除此之外,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上述三部分少、中的后两部分是对贪污罪主体外延的补充.而不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扩大解释 从事公务.是从事一种具有管理性质的职务活动它区别于笙纯从事工农业生产劳动的职业性活动。中国的公务活动大致可分为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国家管理活动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人民团体中的职能活动,它带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性.是一种负有管理职能的职业活动。是否具有管理性,是判断何为公务的基本依据人们通常都有一定的职业,这种职业一般可以不同程度地给人们的一些活动提供某种方便条件,但决不能由此说职业活动就是公务有的职业活动虽然也接触、使用公共财物,l’g他111一般是体力劳动者.他们接触、使用公共财物的过程只是一种生产活动.而不是管理活动。公务应是与一定的职务、身份或一定的行政责任具有密切联系的职权活动,是依法实施的国家管理活动从事公务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和接受委托从事公务之分。前者指从事公务的身份是通过群众先选举、领导止式指派、上级机关任命以及单位录用、聘用等方法而取得:后者指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且委托人必须具有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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