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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The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玩忽职守罪构成论
2)  On the Crime of Misprision
论玩忽职守罪
3)  On Crime of Neglect of Duty
论玩忽职守犯罪
4)  Dereliction of duty
玩忽职守罪
1.
The article consists of six sections:First, the main body of dereliction of duty.
本文分六个部分: 一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5)  crimes of dereliction type
玩忽职守型犯罪
1.
In recent years, crimes of dereliction type are characterized by quantity increasing day by day, losses being greater and greater, interweaving with corruption, graft, abuse of position, swindle, smuggling, etc.
玩忽职守型犯罪近年来呈现出数量日益增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基建监管岗位上比较多发、有些往往隐藏在重大安全事故背后、多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走私等犯罪相交织、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广等特点。
6)  A Research on Crime of Neglect of Duty
玩忽职守罪研究
补充资料: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类罪案的发生,往往会造成各种各样的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破坏;或使人员伤亡、生产瘫痪;或使矿山设备毁损、建筑物倒塌;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干扰破坏经济交往活动;或使党和国家的声誉、形象、威望受到损害,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 玩忽职守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职务上的作为,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积极的行为”去实施不忠于职守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武断,强迫命令,盲目蛮干,肆意瞎指挥,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职务上的不作为,指国家工作人员虽负有某种职责或某种业务上的义务,并且又有条件和可能实施这种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这种应尽的义务,但他却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或者不履行这种义务。上述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都是和行为人的职守分不开的,都是对职守的玩忽行为的结果。因此,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未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未尽职责、逾越职权等四种类型。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马虎从事,或者胡作蛮干、甚至擅离岗位,以致发生重大事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只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构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执行职务中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此罪。所谓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平重后果,然而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严重后果。所谓过失,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状态,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对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往往是明知故犯的,但他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租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的显著特征,也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依据。所谓重大损失后果可分为三类:一是人身伤亡;一是经济损失;一是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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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