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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Public Prosecutorial Effects
提起公诉之效力
2)  Present Public Prosecution
提起公诉
1.
On the Requirement of Standard of Proof to Present Public Prosecution;
论我国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要求
3)  prosecutorial effect
起诉效力
1.
Due to the principle that the judge s ruling power is bigger than prosecutor s charging power and due to the principle that the prosecutorial effect can not be divided,the judge has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count on the base of same criminal facts.
由于裁判权高于起诉权以及起诉效力不可分原则,法官基于同一事实而变更指控罪名属于裁判权的应有范围,法官变更罪名应当遵循起诉效力原则并适用告知变更程序。
4)  prosecutorial force
公诉效力
1.
There isnt’ an unambiguous rule of public prosecutorial force in China,so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it.
在起诉方式上,英美法系采用诉因制度,大陆法系采取公诉事实制度,两种起诉方式在公诉效力方面存有差异,尤其体现在法官变更罪名之裁判权方面。
5)  nonprosecutive effect
不起诉效力
6)  institute proceedings against a legal of fender
对罪犯提起公诉
补充资料:提起公诉
      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应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明确记载:①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曾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捕的年、月、日。②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种证据。③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责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写明被告人各自应负的罪责。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免予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应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见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外国提起公诉的制度  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制度。在日本,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检察官起诉。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南斯拉夫,追究犯罪、对犯罪者进行控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院是负责刑事案件起诉的国家机关。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实行检察官起诉的制度,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之宣告。不名誉罪实质上与重罪含义相同。因此,凡是联邦法院审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的起诉书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轻罪案件则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各州中,约有半数的州,重罪案件可以不通过大陪审团,而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除死罪外,被告人可以放弃由大陪审团审查公诉的权利。大陪审团审查起诉,仅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被告人没有主动提出证据和出席大陪审庭的权利。经审查,如果大多数陪审官认为检察官对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有根据,即由大陪审长签字批准公诉书。
  
  英国最早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制度,但于1933年将这一制度废除。原则上,在英国任何公民对犯罪案件都可以起诉,实际上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警察部门起诉,有些犯罪案件必须先取得总检察长或检察官的批准,才能起诉。总检察长和检察官也负责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诉。
  
  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案件经过侦查,一律由检察官制定起诉书起诉,并移送预审法官或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决定,交付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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