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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ND LEGISLATION OF THE NEW CHINA
新中国的土地立法
2)  Outline Land law of China
中国土地法大纲
3)  land legislation
土地立法
1.
Rural Land Legislation and System Reform in China;
论我国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
2.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some problems of land legislation and to bring forward proposals for perfecting it in China, and to discuss the key and the direction for revising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
研究目的:分析中国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中国土地立法的基本思路,探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和方向。
3.
A regulation system of land legislation is well on the way to being establish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alf a century.
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土地立法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但在立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土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规范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4)  Chinese Legislation
中国立法
5)  Assessment of Land Legislation of China
我国土地立法评价
6)  national reconstruction
建立新中国
补充资料:《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 9月13日由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施行。它是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立法。土地法大纲以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基本原则,改正了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缺点。它规定:①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平均分配,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与此同时,废除土地改革前乡村的一切债务。②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③对违抗及破坏本法的罪犯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干部,应组织人民法庭进行审判。
  
  1948年春,为了纠正贯彻土地法大纲过程中出现的左倾错误,中共中央对《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了两条重要注释:①不是废除土地改革前的一切债务,而是只废除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的高利贷债务。②平分土地时,不得中农本人同意,不能抽出中农多余的土地进行调剂。同时,中共中央还发出了《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的指示》等文件,对几个重大政策原则问题,作了更妥善的规定:①应把老区半老区的新富农与旧富农加以区别,对新富农应和富裕中农一律看待。②不仅要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而且要保护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③对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和干部,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但要采取正确的方法,避免粗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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