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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Principles of Direct Trial and Oral Evidence
论直接和言词原则
2)  On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
论直接言词原则
3)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
直接言词原则
1.
The concep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 is introduced.
介绍了直接言词的概念,论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及在我国的实用。
2.
As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 is.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官的亲历性和证据的原始性,言词原则强调的是法庭审理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形式进行。
4)  principle of direct words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
5)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hearing
直接言辞原则
1.
Comparing with administrativepowers,judicial powers have a strong independent character and the exercising way shows some distinctiverules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no suit if not bring,the principle of direct hearing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centrating hearing.
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从本质上来讲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运作方式也显示出独有的特征和规范,如不告不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6)  verbal trial principle
言词原则
补充资料:直接原则
      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直接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直接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法院审判实行纠问式诉讼,采取秘密的间接审理。新兴资产阶级针对封建诉讼中的间接审理,提出了直接审理的主张。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直接原则就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7世纪,英国的诉讼首先确认了直接和言词辩论的形式,法庭审理以口头进行,若证人没有在法庭上经过交叉询问,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规定:"在辩论进行中,审判长不问对于何人,均得传唤到场,必要时,并得拘传到场受讯"。德国1877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庭审理时用直接口头方式,当事人提出的一切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进行查对。日本明治维新后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直接原则的内容。
  
  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诉讼法仍采取直接原则。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证书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应当在审判中宣读。"第257条还规定:"讯问每一个证人,鉴定人或者共同被告人以后,以及宣读每一个文件以后,都应当询问公诉被告人有何意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320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在公审期日代替供述的方面材料,或在公审期日外,以他人的供述为内容所做的供述,都不得作为证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判决应当由参与基本言词辩论的审判官制作。"
  
  苏联的诉讼法也规定了直接原则。《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240条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断原则:"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调查案件证据:讯问受审人、受害人、证人,听取鉴定人的意见,检验物证,宣读笔录和其他文件。"《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46条规定:"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调查案件的证据,听取案件参加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鉴定人的意见、查阅书证、勘验物证。"
  
  中国从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的诉讼立法都规定了诉讼直接原则。国民党政府的民事诉讼法第 221条规定:"推事非参与为判决基础之辩论者,不得参与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讯问被告后,审判长应调查证据"。但1944年施行的反共反人民的《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和1948年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都采取秘密审理,公开否定了直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法,强调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审判人员直接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开庭审理时要亲自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对于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诉讼参与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也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并经过当事人等的辩论,查证核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但第二审有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死刑复核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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