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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the Laws of the News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论清末新闻法规
2)  News legislative work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清末新闻法制
3)  On the Law of News
论新闻规律
4)  On the Scale of the News Report
论新闻报道规模
5)  press and publishing statutes
新闻出版法规
6)  On the Origin of the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论清末法律渊源
补充资料:清末新闻法规
      19世纪末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清政府制定的新闻条规和法律。早期清政府处理有关报纸的案件,大都援用"大清律例"中禁止"造妖书妖言"的条款。其中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曾在所下诏令中,承认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鼓励民间办报。但因维新运动很快失败,这些思想和主张没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06年以后,为了遏制革命报刊的宣传,清政府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伞贰?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这个印刷物专律共有6章40条。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②规定了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 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大清印刷物专律》第四章第四条 )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
  
  在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同年,清政府还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令报界遵守。所订9条中,有"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报章应守规则》第一、二条)等规定。
  
  继《报章应守规则》之后,清政府民政部又在1907年8月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10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 报章应守规则 》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格的批准制度。
  
  《大清报律》比《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纸的限制更为严厉。不仅将《报章应守规则》的9条内容全部载入, 还增加了两条新的管制措施:①采取保押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②实行事前检查制度。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大清报律》第七条)
  
  清末的几部新闻出版法律,不论从它们制定、公布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其中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明显地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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