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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ffences agains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Complicity
妨害司法罪与共犯
2)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justice
妨害司法罪
3)  Be harmful to a judiciary
妨害司法
4)  offence against public order
妨害公共秩序罪
5)  crime of impairing public security
妨害公共安全罪
6)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interference with pub lic function
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
补充资料: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包括以下罪名:
妨害司法罪是指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是:
(1)妨害司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待定条件下红十字会 的职责活动,也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或职责活动。
(2)妨害司法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 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迫使其不能 履行职责。
(4)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或者人身强制、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上的恐吓。其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当然构成妨害司法罪。
1.伪证罪
[释义]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释义]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帮 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 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妨害作证罪
[释义]
本罪是指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事实真相,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 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释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5.打击报复证人罪
[释义]
本罪是指对在诉讼活动中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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