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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s
外汇管理制度
2)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legal regime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
The changes of RMB exchange rate legal regime directly influence the history of the reform of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legal regime.
随着新的人民币汇率法律制度的确立,现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
3)  Exchange control system
外汇管制制度
4)  controlled-exchange system
管制外汇制度
5)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system
外汇管理体制
1.
First,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gradu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marke, from which, we can see that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in China is formed gradually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s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system.
首先阐述了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外汇市场是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形成的 ;其次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外汇市场与成熟的外汇市场相比存在的缺陷 ,指出这些缺陷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状况所决定的。
2.
In 1994,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has been executed and the single, managing.
我国1994年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于1996年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
6)  exchange control
外汇管制
1.
In this article, we analyzed existence rationality of exchange control in China from extensive points such as foreign exchange, realty market, stock market, and so on.
本文从汇市、房市、股市等多角度分析了中国外汇管制政策的存在合理性。
补充资料:外汇管理
      一个国家的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政府机构,制定外汇管理法则、制度,对本国境内的和其管辖范围的本国人、外国人、本国单位及外国单位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国际结算、资本输出入,以及本国货币的汇率和外汇市场交易实行管制。也称外汇管制。
  
  类型  各国的经济条件和外汇收支状况不同,因此外汇管理范围和宽严程度也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国的外汇管理,大致可分三类:①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对贸易、非贸易收支和资本输出入都要限制,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属于这一类。②实行部分的外汇管理。对经常性的贸易、非贸易收支不加限制,可以自由兑换和汇出国外,而资本输出入则受限制。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少数经济情况较好的发展中国家属于这一类。③货币可以自由兑换,限制极少。对贸易、非贸易收支和资本输出入都无限制。这类国家较少,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属于这一类。
  
  中国的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就实行了外汇管理。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外汇管理,198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实行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方针。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中国管理外汇的机关,执行国家管理外汇的方针,行使外汇管理的职能。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和执行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管理和调度国家外汇资金;管理对外借款;编制国际收支计划和汇总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制订和公布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外汇汇价;审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中国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有计划地组织对外经济往来,保证国际收支的平衡,把有限的外汇资金集中到国家手中,用到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对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具体措施是:在本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1949~ );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有关规定卖给。中国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贸易、非贸易外汇收支,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款和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必须向外汇主管部门编报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和使用范围使用外汇。对创汇的部门、地方和企业实行外汇留成办法,按照其卖给中国银行的外汇数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给予相应的使用外汇的指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允许持有外汇;收入的外汇除按国家规定留存者外,应卖给中国银行;如需使用外汇,须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卖给外汇。各国驻华机构、外交官和常住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中国的外籍专家、职工及留学生、实习生所有的外汇,可自行保存,或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或汇出、携带出境。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收入的外汇可以全部保存,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一切正常的外汇支出,从其存款帐户中支付,其外汇收支原则上应自行平衡。在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抵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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