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民族发展观
1)  ethnic development view
民族发展观
1.
As the outcome of the combination of Marxism with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a,the fundamental issue that the new leadership\'s ethnic development view tends to solve is to realize what kind of development and how to develop in the minority regions.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民族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民族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在民族地区"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其民族发展观的内容是围绕着这一基本问题展开的。
2)  national development
民族发展
1.
The ideas of national equality,national solidarity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etc.
他提出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发展等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3)  ethnic development
民族发展
1.
Urbanization is the inevitable tendenc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 influences ethnic development and national relationship.
城市化给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2.
First from defining the concepts of "development" and "ethnic development",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ethnic development is the whole and systematic change of ethnic social form,especially the change from traditional society into modern society.
首先从界定“发展”和“民族发展”概念入手,指出民族发展是民族社会形态的整体和系统的转变,特别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进而分析了民族发展的主体性、历史性、文化规定性和一般同质性的基本特征;疏理并概括了建国后民族发展理论的演变轨迹,即从政治平等发展理论到经济不平衡发展理论再到全面协调发展理论,并进行简要评述;最后提出要推动民族发展理论的当代创新和发展应着重认识民族发展的主体地位、文化重构和人力增值等三个基本方面。
4)  development ethnology
发展民族学
1.
Then, the paper explor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hinese development ethnology and proposes a framework requirement consisting of the theoretical approachof synthesis, positivist methodology and disciplinenature.
然后,探讨了构建中国发展民族学的理论框架,提出了对理论综合取向、实证方法和学科性质等进行整合的框架要求;并提出了以马克思全球发展观、中国领导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人类“殊途同归”宏观发展范式和联系中国民族社会实际的流动发展应用理论框架。
5)  National development right
民族发展权
6)  the people's livelihood development concept
民生发展观
补充资料: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已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其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