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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ulti-national community
多民族社区
2)  city multi-ethnic community
城市多民族社区
1.
Since the study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in city multi-ethnic community have a special significance,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al.
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城市多民族社区这一特殊的城市社区类型上。
3)  minority community
民族社区
1.
According to case studies of three minority community projects of Yunnan Province,the paper uncover up myths of 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 by its conception overflowing.
参与式是发展理论中新近被承认的正统理论,通过对云南三个少数民族社区项目的个案研究,揭示参与式概念泛化所导致的参与式发展的重重迷思,文章认为不应把参与式发展与国家干预对立起来,外部环境的改善为社区参与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4)  ethnic community
民族社区
1.
For the ethnic community where economy and culture is relatively backward,the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other communities.
对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社区而言,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应与非民族社区有所区别,要在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探索出其有民族特色的刑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族社区的和谐发展。
2.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ethnic commun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and urban ethnic work in China.
城市民族社区的建设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3.
Theories of ethnic community are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ethnic sociology.
民族社区理论是民族社会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5)  ethnic communities
民族社区
1.
Cultural conflict in ethnic communities is the natural results of cultural exchanges among nationalities,which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both the ethnic cultures and the nationalities themselves.
民族社区文化冲突是民族文化相互交流的客观结果,它能够促成民族文化的发展和民族自身的发展。
2.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communities is a complex Gocial practice.
民族社区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 ,其核心是发展。
3.
Taking Fanpai,a Miao village in Southeast Guizhou Province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reviews and analyzes the forest management modes and their related factors in ethnic communities where the rural land system has changed again and again since the Liberation.
研究结果表明: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社区选择了多种山林管理模式,这些模式除了受国家政策影响外,很大程度上还受到民族社区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及经营管理方式的影响;目前一些尚未划分到户、仍由村组统一经营管理的矛盾多、管理难的"公山"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必要。
6)  an ethnically mixed community
多民族杂居的社区
补充资料: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已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其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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