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日本政治家
1)  Japanese statesman
日本政治家
1.
Aiichiro Fujiyama is a Japanese statesman,who has made ineffaceable contributions to the SinoJapanese undertaking of maintaining friendly bilateral ties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藤山爱一郎是为中日友好事业做出不可磨灭贡献的日本政治家,他在中日复交前后既坚持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又倾力于发展对华关系,这虽与他在长期对华活动中累积的关于中国国民性的一定认识和理解有关,但更为根源性的理由则在于其固持的中国对于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安全保障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的对华认识。
2)  Japanese politics
日本政治
1.
The changes in the opposing forces of the conservative camp and the innovative camp in Japan show that Japan and the Japanese politics tend to become more conservative with the role of ideology weakened.
战后日本政治史是一部“保守”与“革新”相互对立与斗争的历史。
3)  Japan's party politics
日本政党政治
4)  Japanese political culture
日本政治文化
5)  Japanese Political Novel
日本政治小说
1.
It is well known that Chinese Political Novel is infected by Japanese Political Novel.
晚清“政治小说”主要是受日本政治小说的影响而生根于晚清社会的,在这最表层的“外因”之下,我们发现,其发生、发展又有着深刻的中国传统文学的各方面基因。
6)  Japan-Great politic power country
日本政治大国战略
补充资料: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墓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天皇  《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作用很小。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帝国议会  形式上是国民参与立法的机关。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选议员组成,实权掌握在华族和终身敕选议员手中;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两院的职权虽然对等,但贵族院可以推翻众议院的决定。帝国议会虽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但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天皇裁可才能成为法律。
  
  政府  内阁及其国务大臣从属于天皇,只对天皇负责,并对天皇的行政权的行使起辅佐作用。但国务大臣的辅佐权不包括皇室事务和军事统帅事务,而且这些事务也不受议会监督。从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看,议会不能决定内阁的去留;权力重心在政府,政府可以紧急敕令等方式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在预算法案未成立时,政府可依上年度的预算实施财政。
  
  枢密院  《明治宪法》保留了1888年为审议旧宪法和皇室典范而建立的枢密院,作为天皇的咨询机构而独立于内阁之外。其成员由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是审议重要国务的合议体。也称枢密顾问。在法律上虽是单纯的咨询机构,但在实际政治上,对政府起议会第三院的制约作用。
  
  法院  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行使,但天皇和内阁均不参与审判。当时的司法权不包括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事项以法律列举限定,范围不广。
  
  现代日本政治制度  明治维新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日本逐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1937、1941年日本相继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占领日本。1945年10月,占领军最高司令官D.麦克阿瑟命令日本政府修改《明治宪法》。在松本草案被占领军总司令部否定后,代之以麦克阿瑟草案。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宪法修正纲要",1946年6月交付帝国议会讨论,议会通过后,于同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实施。由11章103条构成,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宪法》。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实行"地方自治"原则;放弃战争,不保持武装力量。
  
  天皇  《日本国宪法》第 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基于主权所在的日本国民之总意。"天皇只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须经内阁的建议与认可,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既不具有传统君主的性质,也不具备国家元首的性质。天皇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国会  国会是政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 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 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 1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召集临时会议。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内阁  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  《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  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  《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