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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ew Administrative Law
新行政法
1.
On the New Administrative Law between Conceptual Jurisprudenc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
2)  administrative law in Singapore
新加坡行政法
3)  New administrative law-executing main body
新行政执法主体
4)  new views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新视野
5)  A New Approach to Legitimate Administration
依法行政新解
6)  On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a New Angle
行政法概念新论
补充资料:新加坡防止贪污法


新加坡防止贪污法


新加坡防止贪污法又称《规定更奏效地防止贪污的一种法令》,于1960年6月17日颁布,1985年重新修订,全文共3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设立反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并规定了其人员组织等。②对各种贪污罪的处罚。③议员和公职人员各种受贿情形的规定。④反贪污调查局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调查权、搜查权、逮捕权等手段。⑤调查人员获取情报资料的权力。⑥公民及相关人员提供情报资料的义务。⑦对贪污罪的司法管辖等。 这个法令赋予反贪污调查局的权力主要有:①逮捕权。局长或任何侦察员无逮捕证可逮捕依照本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可逮捕已被控告的与任何罪行有牵连或有理由怀疑与任何罪行有此牵连的任何人。局长或特别侦察员对被逮捕人身上的一切物品,只要有理由认为是犯罪的赃物或其证据,都可以进行搜查并没收。②调查权。当有违反刑法或防止贪污法的行为,贪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侦察员无公共起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与警方调查相关的特别权力,只要依据刑法典进行罪行调查,应被视为警方调查。贪污调查局在执行重大任务时,不管在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什么规定,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任何其他帐目.或在任何银行的保险箱等。③搜查权如果相信在某地方藏有罪证,贪污调查局局长或治安法官可授权特别侦察员或警官在必要时可依靠武力进入该地方进行搜查,夺取或扣押任何有关的文件、物品。④获取财产情报的权力。对受雇于政府或其任何所属部门或任何公共团体的任何人,在进行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有理由认为其有违反《防止贪污法》的行为,则不管其他成文法律的规定,公共起诉人都有权发出通知,可以要求该人提供一份宣誓后的申明书,开列属于该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详细说明每项财产的获得途径(购买、捐赠、遗产继承等)及准确的日期等。③不明财产检察权。如果调查局查明被控告人占有与其已知收入不相符的金钱或其池财产,而又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其来源;或在被指定的时期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其增添财产的原因,这一事实可被法院认证或考虑为证实被控告人曾经接受或得到、同意接受或企图得到任何报酬,并被认为该报酬是作为诱惑或酬金被贪污性地接受或得到、同意接受或企图得到。调查局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如果遭到被调查对象及其有关人员的拒绝或出具假证以及故意置之不理等,都被视为犯罪。被控罪名成立,要分别受到罚款或监禁处罚。 根据新加坡防止贪污法的有关规定,反贪污调查局侦破的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如下:①对任何情况下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均被视为犯罪,任何人亲自(或经他人、或认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或同意接受贿赂,都被视为犯罪。受贿及行贿人的被控罪名一旦成立,则受到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的处罚,或两项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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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