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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on division
立法分权
1.
An empirical legal study on the legislation division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utonomous minority regions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分权的法律实证研究
2)  separation of powers
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分权而立;分权
3)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compartmentalization
立法权限划分
1.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compartmentalization directly counts for the unity of national law system,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authority and districts an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different districts,as well as the suc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体系的统一、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法治建设的成败。
4)  Legislative [英]['ledʒɪslətɪv]  [美]['lɛdʒɪ'sletɪv]
立法权
1.
Legislative must be granted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 at municipal level so as to enhance the workability of the local planning rules and proper decent.
我国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建设存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冲突、国家法规与地方法规的断裂、“人治”优势和“法治”缺陷的矛盾, 文化背景和传统观念的制约等问题,应争取市级规划立法权,加强地方规划法规的可操作性, 适当分散权利。
2.
The constitution establishes the framework of the state power, defines its working principles, and prescribes the state legislative directly.
宪法构建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 ,确立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原则 ,直接规范国家立法
3.
Therefore, in this point of view, legislative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whole rule of law.
在立法权理论中最为重要的,而且长期以来一直为我们所忽视的,是立法权限制理论。
5)  copyright legislation
版权立法
1.
These copyright disputes,to some extent,reflected the lack of China s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protection in a system at that time.
这些涉外版权纠纷,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当时中国的版权立法和版权保护在制度层面的缺失。
6)  Legislative Power
立法权
1.
The Special Report of the Project of Revising of the Regulations of Zhuha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Proof of Legislation Guiding Ideology, Legislation Objective Establishment and Legislative Power Choice;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项目的专项论证报告——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的确立与立法权选择的论证
2.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ve Mechanism,Ensuring the Peasant s Legislative Power;
完善立法机制 保障农民立法权
3.
The criterion of right exer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can not be testified by the power itself.
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判准不能由立法权权力本身来证明,它的判断标准不在于法律的"实证性",更重要的是需要突破"法条"回归立法的"社会"维度。
补充资料:三权分立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J.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但他认为后二者可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优越于其他权力,所以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主张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牵制和约束,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
  
  三权分立制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三权分立的特点是,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陪审法院行使。这样把国家权力分给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发挥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三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状态,可以防止某一个机关或某一个人的独断专行。
  
  据美国一些学者分析,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相互制约表现在:①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受总统与法院两方面的制约。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拒绝签署之权,法院可以通过解释宪法的途径使国会的某项立法失效。②美国总统行使行政权,受国会与法院的制约。如总统缔结条约和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总统设置新的行政机关,事先必须要有国会立法的依据;总统在行政开支方面的拨款,必须经过国会批准。国会对总统还有弹劾权。司法权节制行政的作用,表现在法院有权审查总统实施的行政措施是否违宪。③法院行使司法权,受来自国会和总统两方面的制约,主要是联邦所属下级法院的设立须经国会立法批准;国会决定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除最高法院的第一审管辖权以外,国会决定联邦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参议院有同意总统提名任命法官的权力;国会对联邦法官有弹劾、免职的权力;国会可以运用修改宪法的权力抵制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总统虽然制约行使司法权的机会较少,但总统在法官出缺时有提名任命的权力。
  
  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程度和表现形式与实行总统制的美国不同。英国强调议会的作用,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如果内阁不能得到议会的信任,就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再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英国的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上议院还保持一定的司法权(见英国法院组织)。在日本,国会和内阁的关系同英国相似,但法院有宪法解释权。
  
  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也有掩盖资本主义国家阶级实质的欺骗作用。恩格斯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这就说明,三权分立理论维护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现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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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