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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amental law
环境保护基本法
1.
The original legislation goal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amental law could no longer meet the need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环境保护基本法原有的立法目的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生态主义的理论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核心价值观,以生态理论为基础构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将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保障。
2)  adhere to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3)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环境保护法
1.
Applic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to the New Situation;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适应性
2.
Inquiring on Way of Perfec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完善《环境保护法》的途径探讨
3.
Research on Amending the Objective Clau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法律目的条款探究(续)
4)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环境保护法》
1.
The Basic Issues on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2.
The present《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was passed on December 26, 1989 by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at its 11th meeting.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目前有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以及现实的需要,本文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需要引入的一些制度提出了建议。
5)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环境保护法
1.
Legislative Purpos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and Amendment Suggestions——Located in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Protection Law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及其修改建议——定位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位置上
2.
The interfix designation of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has maladust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同时带来了各类环境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设计逐渐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Study of the Legislation Frame of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the Quasi Interregional Unity Resource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为实现长江三角洲的区域立足世界贸易竞争和本区域发展,本文提出了需要有相配套的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若干建议,目的为使该区域经济贸易具有持久发展的法律保障作为基石。
6)  Environmental Protective Cost
环境保护成本
1.
The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ve Cost;
环境保护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补充资料: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也使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20世纪后,化学和石油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一些国家先后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般先是地区性立法,后发展成全国性立法,其内容最初只限于工业污染,后来发展为全面的环境保护立法。随着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原则;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和诉讼程序。
   中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严重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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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