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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plus obligations
WTO附加义务
2)  obligations attaching to exemption
附加义务
1.
Moreover, the paper analyzes the antitrust exemptions and the obligations attaching to exemptions of the liner conferences.
对世界上主要航运国家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分析了班轮公会哪些行动和相关协议享有反垄断法豁免权以及其附加义务,最后对中国正在制定的《航运法》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3)  WTO Obligation
WTO义务
4)  schedule of concession
WTO义务减让表
5)  collateral obligation
附随义务
1.
Traced to German Case Law,the theory of collateral obligation comes to develop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good faith principle.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
2.
The set of self-service deposit in supermarkets is not based on the collateral obligation of contract of sale,but the contract between consumers and supermarkets.
自助寄存柜的设置对于超市而言不是基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是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合同。
3.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arket,law stipulates the party with more imformation the collateral obligation.
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市场扭曲与失效问题,为此法律科以信息优势方以附随义务对其进行矫正与替代。
6)  collateral duty
附随义务
1.
Although section 2,article 60 of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lays down some provisions,consensus on final decision has not been arrived at in many respects,with the basis of defining collateral duty and the forms of collateral duty still being the focus of disputes.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理论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做出了规定,但许多方面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定论,有关附随义务的界定依据、表现形态等问题,仍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2.
The article discusses key aspects following breach of collateral duty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contract.
文章讨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附随义务的形态、责任构成、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与判例,重新审视了在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可能存在的不同法律效果,并提出了我国合同法应采纳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等在内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3.
And collateral duty is a notable phenomenon therein.
合同法不只保护合同本身 ,而且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发生发展的全过程 ,附随义务就是这中间引人注意的现象。
补充资料:Wto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的迈克尔.肯尼思.穆尔。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知识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WTO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国际贸易秩序。然而在美国向欧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这一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WTO不断完善其规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和经济体,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寻找种种借口,不遵守贸易条款。虽然一些权威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实验等方法,证明贸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贸易方仍会通过其他因素,控制贸易。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进贸易自由化。
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外外有别。
●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公布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预见性,其他成员能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采取不正当贸易手段(入倾销和补贴等)进行竞争。
●法制统一原则——地方规章要与中央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我国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
●义务: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世贸组织的有关审议。
我国的教育承诺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教育是12个服务贸易大类中的一个。教育服务贸易和其他类服务一样,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4种服务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当时的128个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个成员缔结了教育服务贸易协定,但他们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不尽相同。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除上述特殊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作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