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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uclear uses for peaceful purposes
核能和平利用
2)  the peaceful use of nuclear power
和平利用核能
3)  peaceful nuclear explosion
和平利用核爆炸
4)  peac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
原子能和平利用
5)  peaceful utilization of atomic energy; use of atomic energy for peaceful purposes
和平利用原子能
6)  Nuclear energy uses
核能利用
补充资料: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the peact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

guonyu hePing Ilyong heneng de guoll tlooyue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s on the Peaeeful use of nuelearenergy)核能的利用首先是从军事目的—核武器制造发展起来的,而后才转于和平用途。随着和平利用的广泛展开,如何防止其不再被用于军事目的成为国际社会普遏关注的重大问题。核材料具有放射性,使用或管理不当,就会引起放射性释放,给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甚至产生超越国界的影响,因而安全地利用核能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行动。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围绕着如何实现和平而安全地利用的共同目标,国际社会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保证核能仅用于和平目的的条约。最主要的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它是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体系的法律基础,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之后,按照国际的原则,还衍生了一些地区性的条约,如《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又称《特拉特洛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又称《拉罗汤加条约》)。其次是《核材料实物保护会约》,它是为防止核材料在国际运翰中丢失或被盗而签订,看起来只为保护核材料的安全,其实质愈义却在于防止非政府的核扩散行为,因而是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补充。 第二类是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的条约。主要有关于核设施安全的《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甘理安全和放射性度物啥理安全联合公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条例》等.其次,还有一些国际标准,如《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BSS)、《核安全标准》(NUSS)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RADWASS)等。它们虽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是从技术上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所必需,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国际条约。 第三类是有关减轻核事故后果的预防性条约。这类条约中有制订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核损害第三方贵任巴黎公约》和《核技害民事责任1963年雄也纳公约》。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警示,在该事故之后又相继签订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格封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修正<核损害民事责任1963年维也纳公约)议定书》以及《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这样,若万一发生核事故,则从事故的早期通报、紧急援助,直至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基金的来抓等,便都有了国际条约可供遵循。这对于尽可能地减轻核事故的后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所列都属专门为安全地和平利用核能而签订的国际条约.此外,还有不少其他领域的但却与核能利用有关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简称《1972年伦教公约》以及《1972年伦敦公约1996年议定书》、《海洋生命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theSafety of Life at Sea)、《南极条约》(The AntaretieTreaty)以及《防止从陆地污染海洋公约》(The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Lana一Based Sou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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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