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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德国税法通则》
1.
Analysis of Reference of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to Legislation of China;
试析《德国税法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2)  the general rules of Chinese tax law
中国税收通则法
3)  the general tax law
税法通则
1.
As far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neral tax law is concerned, lots of studies and explorations have been done in China.
随着税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提升以及依法治税理念的普及和深入,人们对税收法制体系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亟需制定一部税法通则,规定有关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收守法以及税收法律监督的具有共通性的基本问题,用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提升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级次,从而实现税收民主化和依法治税的目标。
4)  the legislation of General Tax Law of China
《中国税法通则》主法
5)  DIE KORPERSCHAFTSSTEUER IN DEUTSCHLAND
德国法人税
6)  General Rules of Chinese Tax Law
税收通则法
1.
On Legislative Issues of General Provisions in the General Rules of Chinese Tax Law;
中国税收通则法总则编立法问题研究
补充资料:中国税收
  2000多年前的夏朝税就已出现。《孟子%26middot;滕文公》说:%26ldquo;夏后氏五十而

  贡%26rdquo;,即是指夏代的租税制度。贡者,%26ldquo;下之所纳于上%26rdquo;也,就是地方官吏

  把从民间收交上来的生产物进献给天子。

  到了春秋初期,出现了%26ldquo;征%26rdquo;和%26ldquo;敛%26rdquo;的收税方法。%26ldquo;征%26rdquo;是诸侯或大

  夫向自己控制的农民,根据其土地好坏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26ldquo;敛%26rdquo;是国家

  向农民随时任意征派杂税。统治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横征暴敛,而农民

  对所受的田地没有所有权,甚至连稳定的使用权也没有。公元前594年,鲁

  国实行了按土地亩数征税的%26ldquo;初税亩%26rdquo;。其后,各国陆续推广。后来,随着

  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捐税的种类日益增多,征税的方式也不断改变。

  以唐朝为例先后实行过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不管哪种方式,都是民

  众挣扎于苛征暴敛之中的新罗网。明代后期,实行了%26ldquo;一条鞭%26rdquo;的新税法。

  它是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杂捐,统统折合成银两,

  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清初,继续

  沿用%26ldquo;一条鞭法%26rdquo;。1713年,清政府下令,依照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

  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化为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丁银和田赋

  都按田亩征收。这种%26ldquo;地丁合一%26rdquo;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式。

  %26ldquo;赋%26rdquo;是税收制度的另一种形式。最初,%26ldquo;赋%26rdquo;是国家在战争中时期征

  收的车马和军需,称作军赋。后来,赋与税逐渐混合在一起,赋也不再是原

  有的含义,范围扩大了。汉代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就分别称作

  %26ldquo;算赋%26rdquo;、%26ldquo;口赋%26rdquo;。明代中后期,赋税主要指田赋。除了赋税外,地方官

  吏还要把当地的土特产进献朝廷,俗称%26ldquo;进贡%26rdquo;。早在周朝就有%26ldquo;任士作贡%26rdquo;

  之说。贡品范围很广,价值大小不等,完全取决于帝王的需要和喜好。纳贡

  区域遍及全国内地、边疆、甚至被征服的外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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