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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ivine law
神法
1.
Ingeniously integrated Aristotle s theory with Christian theology, Aquinas successfully demonstra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ason and belief, and set up mature and systematic theological legal theory based on the combination of will and reason, natural law and divine law.
阿奎那把亚里斯多德的理论与基督教神学巧妙地结合起来,从哲学上论证了理性和信仰的关系,并把意志和理性、自然法和神法结合了起来,创立了完备而系统的神学法学体系。
2.
Law is not only the human law, but the divine law; it is not only the safeguard of justice, but the accomplice of the advantaged; it should not only be implemented strictly, but be done with forgiveness.
莎氏的人文主义法律观相互矛盾,是三重悖论的统一体:法律既应是人法,又应是神法;法律既是公正的保护神,又是强势者的帮凶;法律既应严格执行,又应法外开恩。
2)  acup-mox ther
调神针法
3)  Psychotherapy [英][,saɪkəʊ'θerəpi]  [美]['saɪko'θɛrəpɪ]
精神疗法
4)  The Spirit of the Laws
法的精神
1.
Adaptation and Resistance: From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to See China 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适应与抗争——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看我国的政治架构
5)  neural algorithm
神经算法
1.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matrixs neural comput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to make use of the neural algorithm in construction mechanics.
利用神经算法进行矩阵运算的基本原理探讨了在施工力学中应用神经算法的可行性。
6)  legal spirit
法律精神
1.
Its essetntial notion is resource sharing, which is equivalent in benefit to its funding support and legal spirit contained in operating mechanism.
资源共享及其经费支持保证和运营机制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则是利益对等、责任共担。
2.
The rel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moral spirit and the legal spirit are discussed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Firstly, studying the traditional moral spirit and the traditional legal spirit; Secondly, analyzing the division of the moral spirit and the legal spirit and its meaning in modern society; Thirdly, considering the conformity of the moral spirit and the legal spirit.
论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道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的关系及其嬗变:首先考察传统的道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然后探究现代社会中道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的分离及意义,最后对道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的整合作了新的思考。
补充资料:神权法思想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在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政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也就是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宗规法)。西欧中世纪基督教神权法思想曾占统治地位,为封建统治阶级效劳(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  在中国,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君"受命于天"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他们是秉承"皇天"的旨意来统治人民的。如说:"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先王有服,恪谨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等。这种"受命于天"的君权神授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占卜用刑  中国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发展到殷商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力的加强,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鬼神祈祷和请示。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代理人(专职史官)向上帝和祖先进行占卜而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的卜辞。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表面看来,似乎殷王完全是遵照上帝旨意进行统治,实际上只不过是给殷王的命令涂上一层神意的油彩。
  
  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有一特点,即往往强调殷商贵族的祖先和上帝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帝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娀(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相传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了借口。
  
  "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较大变化。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被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谁属,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衰落及影响  西周提出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显然旨在为西周取代殷商制造舆论,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统治者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注意"怀保小民",并决定采取"明德慎罚"的政策,开始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后来儒家继承这一传统,进一步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与此同时,周代法律也因讲求策略而日益缜密,开始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主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等;但周初的"明德慎罚"政策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奴隶制的逐步腐朽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统治者法网也日益严酷。"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逐渐失去人们的信任。
  
  神权法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大变革和相应而来的思想解放,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代之而起的是百家争鸣。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也从奴隶主的政权和神权桎梏下解脱出来,一度欣欣向荣。但殷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又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所袭用,并与儒家经学、封建伦理道德、阴阳五行说、谶纬迷信等结合起来,成为整个封建宗法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起着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重要精神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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