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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uralism of protective legal interest
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2)  Protect the method benefit theory
保护法益论
3)  protective legal interest
保护法益
1.
In most theories,it is to be used as a hypothesis that one criminal statute has one protective legal interest.
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4)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法益保护
1.
,which determine that criminal rules possesses functions such as restraining,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and standardizing etc.
作为刑法规范而言,主要具有片断性、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的协调性、判决执行的不可避免性等性质,而这些性质决定了刑法规范具有限制作用、法益保护作用与规制作用等功能。
5)  Fetus Right Protection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6)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by public law
公共利益的公法保护
补充资料:多元犯罪原因论


多元犯罪原因论
plural aetiology towards crime

多元犯罪原因论(plural aetiology to-wards crime)也称犯罪的多因素论。主要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某一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而是身体的、精神的、心理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或者强调这些因素的某种结合。早期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Liszt,F.)提出了所谓“二元”的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的和后天社会环境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菲利(Ferri,E.)主张犯罪的“三要素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的、社会环境的和地理环境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后来一些犯罪学家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研究,指出与青少年犯罪有关的各种不同的因素和条’件有170种之多。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Glueek,5.and Glueek,E.)通过对比调查研究,发现犯罪少年在体质、气质、情感、智力、家庭教育、居住环境等方面与非犯罪青少年存在差异。美国当代犯罪学家杰弗利(Jeffery,e.)认为犯罪行为的形成,乃是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交互作用所致。他认为研究犯罪,必须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进行整合研究。多元的犯罪原因论比单一因素论是一个进步。这一理论在西方广为流行。但这一理论并未分清本质的和非本质的因素,有一定的局限性。 (解玉教撰何为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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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