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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bor crime
劳动侵权犯罪
2)  Discussion on the Right of Labor of Criminals
论罪犯的劳动权
3)  Criminal's labor
罪犯劳动
4)  labor criminal
劳动犯罪
1.
The labor criminal law had become a notable discipline in the originated country,it also impetus the criminal law to take form new academic sight in the followed country:At first,Chinese words on the labor criminal law will appear when we compare the system practice of originated nation to Chinese reality.
劳动刑法在先发国家已成为一门显学,而此亦促使后发国家的刑法学生成新的学术视域:一是以先发国家的制度实践关照中国现实形成劳动刑法的中国话语;二是以劳动犯罪为对象的阐发研究形成了劳动刑法之"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三是将倾斜保护与社会正义导入劳动刑法的价值系统引领劳动刑法进步;四是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介入性与对集体劳动争议的不轻易介入性是劳动刑法的核心命题。
5)  offenc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侵犯版权罪
6)  Infringement and crime
侵权与犯罪
补充资料: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前者指劳动者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后者指超出上述范围的劳动。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在原始公社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的劳动所获仅能维持最低的生活,因此人们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不存在剩余劳动。到原始公社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逐渐产生了剩余劳动,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私有制,产生了剥削和阶级。恩格斯说:"当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因而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这就是说,阶级是在剩余劳动出现而生产又不是高度发展的时候产生和存在的。
  
  在剥削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也就是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划分。但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在劳役地租的剥削形式下,农奴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明显地划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采取工资的形式,表现为整个劳动的报酬,剩余劳动则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表现为预付资本的产物,这样,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从而掩盖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界限,抹煞了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区别。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性质,从而揭露了资本主义工资的实质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此,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不再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剩余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从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也被消除,不再表现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划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和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必要劳动的范围将日益扩大。
  
  K.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但仍然存在着剩余劳动,而且要求它不断增长。因为只有剩余劳动的不断增长,才能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扩大,从而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并为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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