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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Assets of Enterprises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Assets of Enterprises is the rule with which the SASAC acts inscconrdance.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
2)  Regulation o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
3)  construction of regulating and supervising system
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
4)  State 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State 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have its economic,institutional,legal and social background.
建立并完善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具有其经济、制度、法律和社会基础。
5)  Establish a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supervision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6)  management,supervision and oper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
补充资料:《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61年3月4日至1982年11月19日中国实施的综合性文物法规。
  
  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①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②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③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④在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时,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勘探,对发现的文物妥善处理。⑤不是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须报经批准。⑥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维修工程中,遵守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⑦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⑧加强文物商业管理,拣选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文物。⑨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交换外,一律禁止出口。⑩奖惩。
  
  文化部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963年 4月17日颁发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 8月27日颁发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 9月17日发布经国务院批淮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依据的一套中国文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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