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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cess of normal state
普通国家化
2)  Ordinary country
普通国家
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dinary countries
普通国家间关系
1.
This dissertation investigates the changes of Japanese strategy an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ino-Japanese relation and it also shows tha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dinary countries"should be 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21st century.
本文将冷战后日本国家战略的演变明确定义为“普通化”即成为“普通国家”的进程,探讨这种变化与中日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提出“普通国家间关系”应该成为21世纪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并对形成未来双边关系机制的必要性做了相应阐述,认为这一分析框架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把握中日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
4)  "Normal state"strategy
"普通国家"战略
5)  ordinary national certificate
国家普通文凭
6)  common law countries
普通法系国家
1.
The Anglo-American common law countries first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state audit supervision and the power of such supervision came out of the British royal jury system.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率先建构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制度,而审计监督权则直接源于英国王室的陪审制度。
补充资料:《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
      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的一部法律,在中国通常称为《普鲁士邦法》。普鲁士王国原来只有各地分散的地方性法律,18世纪末,为了统一全国法律,制定了这部法律汇编,于1794年6月1日施行。该法律汇编草案原名"法典"(Gesetzbuch),后改名"邦法"(Landrecht)。它是各种实体法的汇编,共分两编,43章,19000余条。上编是私法,分人、债、物权各章;下编包括亲属法、商法(票据、保险、海商)以及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它是以罗马法和各种地方法为基础,加进一些自然法思想而制定的,是封建法向近代法过渡的法律。它一方面确认君主专制、农奴制、警察国家、贵族特权,另一方面也开始采用一些资产阶级概念(如近代所有权、契约等)。其民法部分是比《法国民法典》还早的一部民法典。 恩格斯说它是"启蒙的、 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还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页)。邦法中的民商法部分曾在普鲁士施行 100余年,直到1900年才为《德国民法典》所代替。但是依照《民法典施行法》的规定,邦法中有关私法的某些规定,仍然有效。至于其中公法部分,有些规定,尤其是警察法规,也为以后德国立法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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