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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ll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ALR
《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
2)  Prussian [英]['prʌʃən]  [美]['prʌʃən]
普鲁士的
3)  Prussian empire
普鲁士帝国
4)  Ordinary country
普通国家
5)  common law countries
普通法系国家
1.
The Anglo-American common law countries first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state audit supervision and the power of such supervision came out of the British royal jury system.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率先建构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制度,而审计监督权则直接源于英国王室的陪审制度。
6)  the common law of Rechtsstaat
普通法的法治国
补充资料:《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
      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的一部法律,在中国通常称为《普鲁士邦法》。普鲁士王国原来只有各地分散的地方性法律,18世纪末,为了统一全国法律,制定了这部法律汇编,于1794年6月1日施行。该法律汇编草案原名"法典"(Gesetzbuch),后改名"邦法"(Landrecht)。它是各种实体法的汇编,共分两编,43章,19000余条。上编是私法,分人、债、物权各章;下编包括亲属法、商法(票据、保险、海商)以及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它是以罗马法和各种地方法为基础,加进一些自然法思想而制定的,是封建法向近代法过渡的法律。它一方面确认君主专制、农奴制、警察国家、贵族特权,另一方面也开始采用一些资产阶级概念(如近代所有权、契约等)。其民法部分是比《法国民法典》还早的一部民法典。 恩格斯说它是"启蒙的、 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还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页)。邦法中的民商法部分曾在普鲁士施行 100余年,直到1900年才为《德国民法典》所代替。但是依照《民法典施行法》的规定,邦法中有关私法的某些规定,仍然有效。至于其中公法部分,有些规定,尤其是警察法规,也为以后德国立法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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