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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原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2)  U.S.S.R.(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es)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3)  Constitution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oslavia 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4)  Soviet socialism
苏联社会主义
1.
But we should be also concerned about,since the Keynesianism implementation,the influence of Marxism and the Soviet socialism on the West political activities and social ideological trends.
但我们也应关注自凯恩斯主义实施以来,马克思主义和苏联社会主义对西方政治运动及其社会思潮的影响。
2.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volutionary mechanism of the Soviet socialism system.
本文认为,苏联社会主义一诞生即面对生存危机,于是,它不得不以高度集权体制去摆脱生存危机;但就在高度集权体制缓和了原有生存危机的同时,高度集权体制却给社会主义造成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导致苏联社会主义失败。
3.
The actual problem of this debate is the essence of "new economic policy" and the road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viet socialism.
苏俄"新经济政策"时期兴起的新兴阶层"耐普曼",在当时的苏俄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新经济政策"的本质问题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问题。
5)  the socialism realism of Soviet Union
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
1.
The revolutionary literature and art of China was influenced deeply by the socialism realism of Soviet Union all along.
中国革命文艺从一开始就深受苏联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艺理论的影响 ,并且一直受其影响。
6)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1.
A Review of the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权保障立法评析
2.
Again on the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of the founding of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再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历史必然性
3.
The Development of Womens Rights in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in the 20th Century;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人权的发展与20世纪的社会进步
补充资料:《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独立的经济法典。最初于1964年制定,于施行以来近20年中经过多次修改,1982年12月又颁布了新的《经济法典》,1983年1月生效。全文除序言、经济法关系的原则两部分外,分12篇400条。调整的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组织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同调整"社会劳动中所发生的关系"的劳动法和调整"满足公民个人需要方面所发生的关系"的民法相区别。第1篇总则,规定国家计划是发展、管理国民经济的主要手段,对社会主义组织和经济管理机关经济活动的监督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由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义组织管理;社会主义组织是经济法主体,"以自己名义参与各种经济关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第2篇为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国家组织分经济性组织和预算性组织,经济性组织分属各专业部或各地区人民委员会,专门从事某方面的经济活动;预算性组织在完成其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及其预算限度内进行经济活动。 第3篇为合作社组织的经济活动。人民合作社(主要有统一农业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和公民互助合作社)及其上级组织和合作社办企业。合作社组织也是经济法主体。 第4篇为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第5篇为企业的注册。第6至第10篇对旨在保证社会主义经济之间进行有组织的协作的各种经济债的关系作了规定。除债的通则外,包括产品供应、基本建设、进出口供应、保障科学技术发展、货物运输等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最通常的债的关系,并一般地规定了代管、临时使用和转让等合作性质的债务关系。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等作了详尽的规定。第11篇为结算和信贷关系,规定国家银行是社会主义组织信贷和结算的中心,信贷只能通过银行,或依法有权提供信贷的信贷组织和信贷机关,禁止其他组织彼此私自借贷;对经济管理组织和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同整个社会利益相抵触时,有对它们处以罚款的规定。第12篇为关于本法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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