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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positions about Education Contracts
论教育合同
2)  education contract
教育合同
1.
The current research concentrated on the necessity and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education contract system,the nature and the legal properties,the mak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of education contract,and so forth.
目前对教育合同的研究集中在教育合同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教育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属性、教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教育合同的立法等方面。
2.
The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double concept of education contract, and states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nature.
从教育合同的双重概念分析入手,阐述了教育合同的特点与性质,进而论及教育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最后剖析了教育合同的履行完成和终止。
3.
Parties and consensus are essential conditions for an education contract.
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教育合同成立的要件。
3)  educational contract
教育合同
1.
The educational contract does not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the administration contract.
教育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4)  On the necessity of contract for technical education
职业教育合同论要
5)  education and identity theory
教育认同理论
6)  On Education for the Universal Ethics
论共同伦理教育
补充资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同时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并不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在权利与义务对价方面,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他们之间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反过来,再保险人也不得向原保险合同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其对被保险方赔付或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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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