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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bor legal system
劳动法制
1.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harmonious ideal,our labor legal system must be blazed new trails on a lot of basic systems.
我国劳动法制正面临许多挑战。
2)  labour legal system
劳动法制
1.
On the Conflict of WTO Labour Standards and Reform of Chinese Labour Legal System;
论WTO劳工标准之争与中国劳动法制的改革
3)  legal system of labor
劳动法律制度
1.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abor, there exist some defects, such as the narrow range of application, the simple regulation, and the indeterminate legal liability of employing unit, which cause the rural worker’s work rights and interests not to get the proper guarantee.
由于劳动法律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劳动权益保护之规定过于简单、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4)  labor legal system building??
劳动法制建设
5)  Labour law or labour laws or labour legislation
劳动法,劳动立法
6)  labor system
劳动制度
补充资料: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前者指劳动者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后者指超出上述范围的劳动。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在原始公社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的劳动所获仅能维持最低的生活,因此人们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不存在剩余劳动。到原始公社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逐渐产生了剩余劳动,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私有制,产生了剥削和阶级。恩格斯说:"当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因而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这就是说,阶级是在剩余劳动出现而生产又不是高度发展的时候产生和存在的。
  
  在剥削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也就是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划分。但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在劳役地租的剥削形式下,农奴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明显地划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采取工资的形式,表现为整个劳动的报酬,剩余劳动则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表现为预付资本的产物,这样,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从而掩盖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界限,抹煞了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区别。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性质,从而揭露了资本主义工资的实质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此,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不再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剩余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从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也被消除,不再表现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划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和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必要劳动的范围将日益扩大。
  
  K.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但仍然存在着剩余劳动,而且要求它不断增长。因为只有剩余劳动的不断增长,才能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扩大,从而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并为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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