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中国船级社
3)  fishing Vessel Branch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
4)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5)  Administration of Fishery and Fishing Harbor Supervision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6)  State Taxation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成立于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为现名。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各个主要修造船厂及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厂派驻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船舶检验局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有关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修造和营运中的船舶、制造中的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办理国内外船舶的入级业务;接受申请办理船舶的鉴定和公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间的协议,代表中国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协议规定的船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在1973年3月1日中国正式参加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称国际海事组织)以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参加了这一海协组织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自1963年以来,同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波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挪威等国的船舶检验机构签订了相互代理船舶检验或合作的协议,双方可相互代表对方进行船舶检验工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